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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近期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安委办[2007]86号)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重大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的通报》(沪安监管二[2007]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和贯彻。
3月份以来,本市连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和险肇事故,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自我防范能力,防止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承担着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明确各级主要负责人、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签约和考核,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以增强全员的安全责任心。并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从制度上得以落实。
二、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控股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要求,结合贯彻沪安委办[2007]86号文件提出的安全检查“10项内容”;结合当前至“5.1节”期间安全检查的特点,结合开展上半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实际,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以及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有组织、有内容、有重点地抓好安全自查、复查工作。各级主要负责人要深入现场,亲自组织,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由下而上,由点到面,不留死角、冷角,做到“四个亲自、三个严格、两个不漏、一个及时”。
要提高安全检查的质量,对所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书面记录,根据事故隐患的轻重缓急,实行“三定四不推”的原则,逐条落实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各投资企业、直属单位请及时把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的情况进行汇总,于5月25日之前上报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将于5月下旬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安全抽查,进一步督促安全管理工作和隐患整改落实。
三、落实动态作业的监控措施
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特别是目前在建的施工项目和涉及建筑、设备的撤除、吊运、搬迁、安装以及明火、用电、登高等危险作业,无论项目的长短、大小,都要落实资质的审验,项目的审批,施工的监护,人员的教育,现场的检查等措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
“5.1节”期间有加班、检修等项目的企业,一定要严格按照控股公司安全生产“十大审批制度”的要求,逐一落实申报审批和监督检查,包括对参加加班、检修人员进出的把关。电气检修、高处作业等比较危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切实做好监护措施。
同时,要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规范特殊工种的安全作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监控;加强对进入霉雨、高温、台汛等季节性安全用电、防火防爆、交通安全和防汛防台等预防措施,避免和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落实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对新招录用、重新上岗、转岗的从业人员做好“二、三级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持证上岗有效性的检查;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自我保护、应急防范的现场教育,特别是有关施工作业、特种作业和危险岗位作业等人员,使他们掌握的安全专业知识和安全技能与其所从事的作业要求相适应、相符合,做到无“三违”现象。
五、落实租赁承包的区域管理
加强对外承包、外承租经营安全的统一协调、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等规章制度。在招标租赁前必须查验承租、承包方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件;签订有效、可靠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管理职责;禁止将厂房、场所、设备等出租、发包给不具备合法、有效生产经营资质的承租、承包方;在租赁承包过程中,要加强区域安全管理,定期地开展以安全、防火为重点的宣传教育和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承包、承租方落实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一定要采取临时、可靠的有效措施,确保出租区域内不留疏漏和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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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纺织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