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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纺织综[2005]410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和《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投资企业和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4]34号、[2005]31号文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公司租赁厂房、场所、设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上海纺织在调整和发展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租赁厂房、场所、设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工作的情况,充实和制订实施细则。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