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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和《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沪纺织综[2005]410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和《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投资企业和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4]34号、[2005]31号文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公司租赁厂房、场所、设备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上海纺织在调整和发展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租赁厂房、场所、设备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并结合各自工作的情况,充实和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一:1、安全、治安检查情况处理表
    2、安全审批表
    3、安全生产(治安)管理协议书
    4、承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5、承租单位情况登记表
    6、承租单位入住须知
    7、承租单位审核表
    8、出租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9、租赁厂房、场所、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0、租赁单位安全资料档案目录

 
 

附件二、1、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2、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3、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5、承租单位承诺
    6、出租单位告知
    7、公共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8、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9、宿舍安全、治安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1、消防安全管理
    12、装修、装潢安全管理制度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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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来源:《纺织创业》